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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行為

真主給全人類的生活目標與使命,不會有雙重的標準或特例。伊斯蘭的宇宙觀念,明確凸顯人類的自主與因此而負起的責任,以及分享的義務與權利。【眾歸信的人哪!你們應當敬畏安拉,個人應當想一想,自己為明日準備了什麼…】(《古蘭經》59章18節),【你們是人類裡最好的族群,你們命人行善,阻人作惡,確信安拉。假若信奉天經的人確信正道,那對他們是更好的】(《古蘭經》3章110節)

伊斯蘭信仰明確指出必須負責任的資格:必須是成年、正常、自由人。簡易說明就是:未成年者並不需要與成年者負擔相同的責任,身心不正常者也無須與正常人負擔一樣的責任,被限制自由者不能與自由人負擔相同的責任。這些人包括了被逼迫者、神智不清者、遺忘者、因病無法履行者等等。

伊斯蘭律法對於責任的規範,還區分為每一個人自行負擔的個人責任,與團體必須承擔的團體責任。每一個人的責任必須由自己負責,無法推卸或轉讓。團體責任更明確的指出:只要有一部分人士出面執行,就可以免除全體的責任。這種團體責任的範例:救助患難、撲滅火災,只要有一些人出面滅火救災,就可以達成團體責任,否則任由火災延燒,患難坐大而無人出面負責,這些災難將是社會全體人類無法推卸的責任。這一類責任甚至包括:求取新知、急難救助、勸人行善、阻止惡行等等。

伊斯蘭律法也將人類的行為按照負責的程度,區分為五種:

  • 必須執行的行為: 不能放棄必須去做,否則將會造成傷害與追究責任。這在伊斯蘭律法的專用術語稱為「主命」,意即真主命令我們必須做的。
  • 必須放棄的行為: 必須放棄不能去做,否則將會造成傷害與追究責任。這在伊斯蘭律法的專用術語稱為「非法」,意即真主命令必須禁止不可做的。
  • 自由選擇的行為: 可以自行選擇做或不做。這在伊斯蘭律法的專用術語稱為「合法」意即被許可的,做或不做都可以。
  • 最好執行的行為: 做了最好,不做也不會造成傷害與追究責任。這在伊斯蘭律法的專用術語稱為「聖行」或是「副功」因為聖人穆罕默德曾經鼓勵我們做的,或稱為「受喜的」意即做了會受到真主的喜悅的行為。
  • 最好放棄的行為: 放棄最好,做了也不會造成傷害與追究責任。這在伊斯蘭律法的專用術語稱為「受憎惡的」意即做了會被憎惡,但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事實上,人類的任何行為都可以用上述標準來衡量,我們可以用吃飯、喝水或是睡覺休息來配套上述標準。為了維持生命,必須吃飯、喝水與休息睡眠。但是齋戒時飲食屬於被禁止的非法行為,耽誤正事而非必需的睡眠休息,也是被禁止的違法行為。依此類推,可以將人類所有行為都納入上述五項標準來衡量。如此,可以有效的透過自省來規範各人的生活,提升我們的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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