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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戒

齋戒的定義

合乎規範的穆斯林舉意,在白晝時間,自黎明至黃昏,不進飲食或從事其他破壞誡律的事物。

基本條件

成年正常人,在齋戒期間內遵守誡律,暫時戒除食慾及性慾。

時間

自黎明起至當日黃昏為止。在一般晝夜時刻較正常地區依照自然時刻封齋及開齋,惟在緯度較高或靠近南北極之晝夜極端失常地區,可以按照附近晝夜時刻較正常地區之黎明與黃昏時刻進行封齋與開齋。

主命齋戒

在伊斯蘭曆每年九月進行的齋戒月功課是伊斯蘭教的五功之一,這一個月的齋戒是「天命」功課。


齋戒的種類

天命齋戒: 拉馬丹月的齋戒,或還補拉馬丹月欠缺的齋戒、罰贖的齋戒(可以在當年內任何日子還補)。

當然的齋戒: 固定日期的許願的齋戒、廣泛的許願齋戒、還補「副功」齋戒。

受禁止的齋戒: 婦女未獲得配偶同意而進行的副功齋戒、伊斯蘭曆八月底(懷疑日)的齋戒(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此一禁止屬於受憎惡的禁止。惟倘當事人經常固定遵守「副功齋」,而當日屬於其固定齋戒日如週一週四,則不受禁止。節慶日齋戒(如開齋節、忠孝節)屬於嚴重憎惡。婦女於經期或產後尚未潔淨時齋戒、身體不宜齋戒者的齋戒。

受憎惡的齋戒: 如持續長年齋戒、單獨於週五(主麻日)或週六齋戒、單獨於伊斯蘭曆一月十日齋戒。

受喜的齋戒: 如為求取安拉的喜悅而從事非「天命」的副功自願齋戒。學者們一致同意下列方式屬於可以從事「副功齋戒」功課的日子:

  • 隔日齋戒。
  • 每月齋戒三日:最好在「月光日」即伊斯蘭曆每月13,14,15三天。
  • 每週齋戒二日(週一、週四)。
  • 在伊斯蘭曆十月內齋戒六日(可以分散或連續齋戒)。
  • 非參加朝覲者於阿拉法日(伊斯蘭曆十二月九日,即忠孝節前一日)齋戒。
  • 伊斯蘭曆十二月前八天的齋戒。
  • 「阿舒拉」日的齋戒:伊斯蘭曆一月十日慣稱為「阿舒拉」日,是尊貴的日子,穆聖教導我們在9日及10日,或10日及11日兩天齋戒。

齋月的貴重

拉馬丹月也是齋戒月,因此簡稱為「齋月」,是最貴重的月份。因為安拉在這個月中頒降古蘭經,人們遵照安拉的命令在這個月裡齋戒、反省、懺悔、加強功修。齋月也是寬恕與慈善之月,這個月開啟天園的門,關閉火獄的門。這個月裡更有尊貴的「蓋德爾」夜,這一夜較一千個月更為貴重,在這個月裡祈禱最有機會獲得安拉的允准接受。

「蓋德爾」夜

是吉慶尊貴之夜晚,我們的祈禱可望在這一夜裡被允准接受,古蘭經97章3節:【那高貴的夜間勝過一千個月】。這個夜晚可能在齋戒月的後十天單數夜裡。穆聖說過:『你們在拉馬丹月的後十天單數夜裡尋求它』。穆聖自己在齋月進入後十天的時候,晚間不睡,喚醒眷屬,繫緊衣袍(努力趁夜間祈禱)。根據多數教法學家推測,認為「蓋德爾」夜是在齋月的第二十七個夜晚。未明確認定「蓋德爾」夜的原因:鼓勵人們積極敬拜安拉,祈禱與從事善功,如同未說明週五「主麻日」的吉慶時刻一般。


起齋與見證新月

有三種情形必須開始齋戒

  • 許願,當我們向安拉許願,要在某日齋戒,屆時必須依照許願完成齋戒。
  • 罰贖,罰贖是以齋戒彌補過錯。例如發生過失致死、違背誓約或在齋戒月白日違規性交,當事人皆須遵照教法規定以齋戒作為罰贖。
  • 齋月降臨,對於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遇到齋月必須開始齋戒。齋月的降臨是以見到新月或完成伊斯蘭曆八(沙爾班)月三十天為確認的證明。見到新月表示新的月份開始,倘因天空陰霾無法按時見月,則以「沙爾班」月完成三十天後,確認「拉馬丹」月降臨,開始齋戒。這是遵照《古蘭經》2章185節:【你們在此月中應當齋戒…】與《聖訓》:「你們當於見到它(指新月)時起齋,於見到它時開齋,倘若你們遇到陰霾,就完成「沙爾班」月三十天」。

見證新月

應當於伊斯蘭曆八月(沙爾班)的二十九日,觀測搜尋「拉馬丹」新月,同樣應當於伊斯蘭曆九月(拉馬丹)的二十九日觀測搜尋「邵瓦勒」新月,倘若見月,即開始進入新月份,否則次日為當月的第三十天(最後一天)。因為原則是當月繼續存在,除非有證據證明當月已經終止,而未見月則無法證明,故該月以三十天計算。

見證封齋或開齋的新月

大多數伊斯蘭學者仍然主張必須遵照聖行,憑肉眼觀測新月見證每個月的開始或結束,不宜僅依照推算或事先制定的曆法訂定每個月的起始。

不同的觀測結果

大眾教法學者們主張無論各地的時區差別或日出日落時間先後,可以統一各地月份的起始與結束,尤以現代的觀測可以有更精準的科技配合,再使用新穎的通訊方式,迅速交換訊息及公佈起齋或開齋的資訊。或至少可以促成某些地區鄰近的伊斯蘭國家統一齋戒月及開齋節、忠孝節等重要活動日期。

當一個地區或國家的教長或政府已經宣布進入齋月或開齋,當地的穆斯林應當聽從教長或政府的公告,不宜違背或追隨、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不同公告。


齋戒有五個必須的條件

  • 伊斯蘭: 穆斯林必須齋戒,非穆斯林無須齋戒亦無須還補。倘在齋月裡新皈信伊斯蘭,即從皈信日起算開始齋戒。
  • 成年(出幼): 成年者必須齋戒,未成年之幼童不須齋戒,惟已懂事之孩童齋戒是成立的。倘幼童於齋月期間的白晝出幼成年,當天白日必須遵守齋戒至傍晚開齋。
  • 理智正常: 神志不清、昏迷、被麻醉(或酒醉)者不須齋戒。理智不清者於恢復正常後,應當還補先前欠缺的齋戒。
  • 體力正常: 因患病影響體力者,不須在恢復正常體力前齋戒,應當在體力恢復後還補。惟倘堅持齋戒,其齋戒是被接受的。
  • 居家: 離家旅行在外者,倘其旅途超出可以縮減禮拜的距離,即算是旅行在外,無須在旅途齋戒,事後必須還補。惟倘堅持在旅途齋戒,其齋戒是被接受的。

齋戒的成立條件

  • 舉意: 在從事功課前須先立定志願,因此舉意為了敬拜安拉齋戒,屬於成立的條件。最好在齋戒當天黎明以前舉意,也可以事前先在夜晚舉意。也可以在日出以後,於當天上午舉意當天的齋戒,因為這個時段是齋戒的時段﹔惟倘屬於還補的齋戒(如還補齋月欠缺的齋戒、還補壞了的副功齋戒、無限制的還願齋戒、罰贖的齋戒)必須事前舉意,否則不算。舉意必須確定,不宜在舉意時伴隨不確定條件,例如:倘明天齋月初一,我作主命齋戒,否則即為副 功齋…。
  • 無阻礙齋戒的因素: 婦女行經期間、婦女產後尚未潔淨前,皆屬於妨礙齋戒成立的因素。因此,倘在拉馬丹月期間因此等因素妨礙,無法齋戒,事後當此等因素消失時,須按照天數還補齋戒。
  • 無壞齋戒的事故: 倘於齋戒期間發生壞齋事故,當天的齋戒需要還補。

概括

依據以上的條件,未出幼之孩童、理智不正常者(包含因麻醉或病症導致神智不清、昏睡等等)、婦女月經、婦女生產待潔淨、非居家(出門旅行)、體弱、患病、孕婦、哺乳育嬰、年邁者,皆屬因故無法正常齋戒者,在齋月後均需按照欠缺齋戒天數還補齋戒。

齋戒的聖行、禮儀、宜避免的受憎惡事物

一、齋戒的受喜聖行

  • 延後飲食封齋: 應當延遲到在開始齋戒前(於黎明以前)飲食,雖然僅飲水或吃少量食物皆屬於聖行,因為飲食可以增加齋戒者的體力,是受喜的行為。穆聖教導:『你們當進用封齋飲食,這是吉慶的』。我們在能夠明確辨別時間的情況下,儘量延後進用封齋的飲食也是肯定的聖行。
  • 儘速按時開齋: 在確定日落開齋時刻立即進用飲食開齋,不作無故拖延是肯定的聖行。按照穆聖的方式是:用椰棗及清水開齋,食用椰棗的數目宜遵循聖行,採取奇數。穆聖教導:『當人們還能儘速開齋,即是好的』。宜先開齋,然後再舉行黃昏的禮拜。當天候陰霾時,宜確認日落,以免誤認時辰於黃昏前開齋而破壞功修。
  • 開齋時的祈禱: 遵照穆聖的教導,開齋時應當說:『安拉啊!我為您齋戒,依賴您的給養開齋,我皈信您,仰仗您。憑安拉的旨意口渴消失,筋脈滋潤,固定功績』。注意:穆聖教導:『齋戒者於開齋時的祈禱不被拒絕』。上述的祈禱詞亦是可靠的傳述。
  • 招待齋戒者開齋: 宜量力準備餐點,招待齋戒者開齋飽餐,惟雖準備簡單的椰棗、飲水招待齋戒者開齋,亦屬於受喜的行為。穆聖教導:『供應齋戒者開齋可以獲得齋戒者的同樣善功,惟並不削減齋戒者本身的善功』。
  • 於黎明前潔淨身體: 婦女月經終了、產婦產後污血停止、無大淨者皆應在開始齋戒前清洗大淨,以潔淨身體開始齋戒屬於聖行。倘無大淨並不損壞齋戒,惟應當儘速清洗身體,保持大淨,以便及時禮拜及誦讀古蘭經等功課。
  • 保持行為端正: 口舌肢體皆不犯罪,伊斯蘭於平時禁止背談、毀謗、謊言及其他失禮動作,齋戒時更應當遵守。放棄合法享樂:齋戒時宜放棄屬於聽覺、視覺或味覺的合法享受,以昇華心靈。
  • 寬待家屬,善待親友,普施義行: 據可靠傳述『穆聖是最普施義行的人,他在齋月裡最慷慨…』。促使人們在齋月中以寬待人,協助他人不必為籌措生活而奔波,得以安心齋戒。
  • 積極學習宗教知識: 唸誦古蘭經,研習其涵義,多祈求安拉賜福祂的使者穆罕默德,以祈求安拉的善賞。
  • 於齋月中在清真寺「守靜」: 尤其以齋月的後十天最貴重。因為在清真寺的大殿「守靜」,最能促使心靈遠離安拉禁止的行為,服從安拉的命令,更希望能遇到最尊貴的「蓋德爾」夜。

二、齋戒中受憎惡的事

下列行為在齋月中是屬於「受憎惡」的行為,最好不要故意違犯這些行為。

  • 連續齋戒: 在可以開齋或應當開齋的時刻,故意繼續齋戒,即是將兩天或更長的時間連續齋戒,中間不進飲食,是受憎惡的行為。因為根據大賢歐默爾的傳述:安拉的使者曾經在拉馬丹月連續齋戒,於是人們仿效安拉的使者,也連續齋戒,穆聖阻止人們連續齋戒,人們反問:但是您連續齋戒。穆聖回答:我與你們不同,我的養主不斷的賜我飲食。連續齋戒顯然是穆聖的專屬功課。
  • 親吻愛撫擁抱: 此等親密行為可能因性慾而導致破壞齋戒。
  • 享用香料: 例如合法的搽抹香料或嗅聞香料或白晝洗澡,此三項均屬合法可行,惟因為此舉是偏向享受,與齋戒的特性不符,故列為受憎惡。
  • 無故品嚐或咀嚼食物: 因為此等行為極易使飲食嚥入體內腸胃。
  • 咀嚼(天然無糖)口香膠: 易於聚集大量唾液,倘滿口唾液下嚥壞齋。
  • 可能導致身體衰弱之放血或拔罐。
  • 故意聚集滿口唾液後嚥下。

惟艾布哈尼法宗派認為,齋戒者從事下列事物不屬於受憎惡的行為:

  • 不會導致性慾的親吻或擁抱、愛撫等親密動作。
  • 為鬍鬚塗抹香料、為眼睛塗抹黑色裝飾。
  • 不傷齋戒者身體之放血或拔罐。
  • 過午後刷牙(無論沾水與否)。
  • 非洗小淨時用水漱口或嗆鼻。
  • 為避暑而清洗或披用溼衣。

三、可以因故暫時放棄齋戒的事物

旅行

《古蘭經》2章185節【…生病或旅行者當另依欠缺的日數還補…】,可以因為旅行而暫時開齋,待結束旅行後再依照規定還補。可以放棄齋戒的旅行應當是路途較遠,需要準備行裝或跋涉的旅行。穆聖曾經教導:『歸信安拉與末日的婦女,當她的旅途達一晝夜,必須有親屬陪伴同行』。可以證明路途短於一晝夜不算是旅行。

可以暫時放棄齋戒的旅行

是長途可以實施『旅途簡短禮拜』的旅行,當然必須是合法「受喜」的旅行。以今日制度計算,相當89公里的旅程,因此倘路途少於此一距離,即不得使用簡短禮拜或放棄齋戒。旅途放棄齋戒與簡短禮拜一樣,必須在開始旅行,離開居住之地後起算,不能在尚未離開居住之地以前開齋或簡短禮拜。因此倘要在旅途開齋,必須在黎明起齋前上路,否則宜維持齋戒上路,至無法繼續時開齋,待齋月後還補。學者們認為:倘能在旅途中維持齋戒且不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以維持齋戒較佳,否則開齋較佳。惟倘屬結伴旅行,則以多數人意見為主,因為其中牽涉團體合作行動。

疾病

同樣依據《古蘭經》2章185節可以因疾病而暫時開齋,待齋月後另行還補。當疾病嚴重影響到人的體力時,可以放棄齋戒,待齋月過後身體康復時,另行還補。惟倘患者堅持繼續齋戒,亦屬可行。

孕婦及哺乳

倘孕婦或哺乳婦女顧及本身或腹中胎兒或哺乳嬰兒可能因齋戒而受到不良影響時,可以暫時放棄齋戒,待身體恢復正常時另行還補齋戒。

年邁

年邁體衰無法齋戒時,可以放棄齋戒,不須還補而以每日接濟一貧困者餐食作為罰贖。《古蘭經》2章184節:【…難以齋戒者,當罰贖供應貧者餐食…】久病難以康復者比照年邁體衰者,不須還補齋戒,改以罰贖接濟貧困者餐食代替。因為《古蘭經》22章78節:【…他未曾使你們的宗教義務有任何尷尬…】。

饑渴難耐

倘因齋戒而饑渴難耐,恐有性命之憂時,可以放棄齋戒,另行還補。《古蘭經》2章195節:【…你們不要自取滅亡…】。

遭受逼迫

倘因遭受逼迫,可以為保護性命而放棄齋戒,隨後在逼迫原因消失時,另行還補齋戒。

從事艱辛職業

如礦工、烤麵包師、鍋爐工、農忙時節的農夫、鐵匠等,因為激烈體力勞動或高溫環境,倘齋戒易導致體力不支,可以先舉意齋戒,待體力不支時再放棄齋戒,另擇期還補。《古蘭經》4章29節:【…你們不要殺害自己,安拉確對你們是特慈的】。

自願從事受喜的副功齋戒者

不宜無故放棄齋戒,倘一般副功開齋必須還補。

拉馬丹月齋戒時壞齋者

倘在齋月中因故壞齋,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壞齋者宜繼續保持當天白晝剩餘時間繼續禁飲食。同樣倘婦女因月經或產後開齋,或在白晝時間身體恢復潔淨,或旅人結束旅行,病人康復,失去理智者恢復正常,皆宜在當天白晝繼續禁止進飲食。

四、破壞齋戒的後果影響

艾布哈尼法宗派認為破壞齋戒的事物衍生後果分為兩類:一類僅需還補,另一類需要還補及罰贖。

壞齋後僅需還補即可 ,這些事物大約可分為三種:

  • 吞嚥非常食物,亦即無論是依照習慣或本性,吞嚥時未有進食之念,亦非屬一般本性嗜食之物。例如齋戒者於清楚本身是在齋戒而吞嚥生米、麵或生麵糰、生澀果實、果核、棉絮、紙張、石子、泥土、銅幣。惟倘吞嚥此等物品摻混有常食用之物如油脂、糖蜜則除須還補外尚須罰贖。此外吞嚥煙霧或將水滴或藥劑經由身體竅孔滲入體內或滿口嘔吐或蓄意刺激嘔吐,或回嚥口中牙縫殘食(超過豌豆粒大小)皆屬壞齋。若自然的非滿口嘔吐,或遺忘本身正在齋戒,或吐痰或平常吞嚥口水皆不壞齋。惟教法學者們對嘔吐是否壞齋有不同主張。
  • 因合法原因進食或服藥:倘因諸如旅行、病痛、被迫或疏忽、遺忘而進食或服藥,雖然皆屬壞齋,惟僅需還補齋戒即可。
  • 其他非蓄意壞齋之行為。

壞齋需要還補與罰贖 的事物,大約分為兩種:

  • 無合法原因進食或服藥:此等行為倘無合法原因,無論吞嚥或服食之物是食物或醫藥或煙霧,數量無論多寡,皆明顯其自我慾望需求,因此不但壞齋,且因違背安拉的主命,需要另加罰贖。
  • 性行為。

教法規定此等蓄意壞齋者,因係明知故犯,必須還補兩個月連續齋戒,另加罰贖。

常見的不壞齋事物

  • 因遺忘非蓄意飲食或從事性行為。惟當記起時應當立即停止其行為,繼續遵行齋戒。聖訓教導:『倘有人在齋戒時因遺忘而飲食,他應繼續完成齋戒,這是安拉賜給他的飲食』。
  • 因為視覺或思念而分泌精液。雖然其行為有罪,然不壞齋。倘白日齋戒睡眠時泄精,亦不壞齋。
  • 點眼藥水或塗抹黑色眼飾。雖然有時齋戒者感到口中滲入眼藥氣味亦不壞齋。據傳述穆聖曾經在齋戒時塗抹眼飾。
  • 拔火罐放血。據傳述穆聖曾經在受戒或齋戒中使用拔火罐放血。
  • 刷牙。雖然沾水刷牙亦不壞齋。因為每次禮拜前刷牙是聖行。
  • 漱口嗆鼻。雖然不是在洗小淨時漱口或嗆鼻亦不壞齋,應注意的是不要過度漱嗆,以免有水滲入腹腔。
  • 洗澡、游泳或披用溼巾或在外衣灑水以避暑皆不壞齋。
  • 思想飲食或開齋並不壞齋。
  • 無意吸進煙霧、灰塵或昆蟲或因使用外用藥物而感到口中或喉頭有藥味,皆不壞齋。惟倘故意燃薰香料而將香煙吸入,則壞齋,因為薰香不同於塗抹香料或放置鮮花。
  • 治療牙齒或口腔。惟倘使血水或藥劑流入腹腔則壞齋。
  • 使用藥水沖洗或注射尿道、膀胱。同樣倘因渡河或游泳而使水分甚入耳竅或使用器具挖耳朵亦不壞齋。惟最好不要在齋戒時從事此等醫療。
  • 咳吞鼻或口腔分泌物。惟最好吐出此等分泌物。
  • 蓄意嘔吐或壓抑嘔吐。惟倘回嚥嘔吐物一定壞齋。
  • 吞嚥牙縫中食物碎屑。惟最好吐出,倘吞嚥碎屑體積超過豌豆則必定壞齋。
  • 晨起無大淨。無大淨不礙齋戒,惟伊斯蘭的禮儀必須經常維持潔淨,故須儘快沖洗潔淨,以利禮拜及誦經。
  • 肌肉、皮下或血管注射治療藥劑。惟最好是延遲至開齋後注射。注意:肛門注射、塞劑或灌腸壞齋。
  • 嗅聞花朵、或香料香味。

還補齋戒、罰贖

馬力克宗派解釋「壞齋」帶動七件事務:還補齋戒、重大罰贖、一般罰贖、不得繼續飲食、齋戒中斷、懲罰、舉意中斷。

教法學家們一致同意:凡是在拉馬丹月壞齋者必須遵照《古蘭經》指示事後還補,無論是因故或無故蓄意壞齋。惟無故蓄意壞齋者另負擔罪過。基於此論點,拉馬丹月壞齋者、因為其他罰贖而齋戒者、償還許願而齋戒者倘若壞齋均需按照壞齋日數還補。

還補拉馬丹月的齋戒必須在當年齋月過後至次年齋月來臨前完成,由於還補類似償還債務,故儘早還補完畢是「受喜的行為」。因此有學者認為:在尚未還補主命齋戒以前不宜舉意做副功齋戒。至於延遲還補齋戒超過次年齋月者,其還補仍屬有效。還補齋戒最好連續進行,惟還補拉馬丹月的齋戒並不硬性規定要連續完成,因為《古蘭經》文並未規定連續完成齋戒。

可否為亡人還補欠缺的主命齋戒

倘若亡人因故未完成拉馬丹月齋戒,而事後因故如患病、旅行、體力衰弱等因素未能還補,依照教法無須齋戒,不須代為還補。倘若亡人無故欠缺拉馬丹月齋戒,而事後無故拖欠未曾還補:

  • 大部分教法學家認為其後人無須代為還補,而以飯食或代金濟貧代替。倘若亡人生前囑託代為以施捨取代欠缺齋戒(以飯食或代金濟貧),則可以欠缺日數計算後,由亡人遺產中撥款辦理施捨。計算方式:按照每日施捨濟貧一人份中等飯食代替齋戒,或每日施捨「兩捧」(約折合2.06公升或1.65公斤)之當地主食糧(如米、小麥等)。
  • 罰贖:蓄意違犯神聖拉馬丹月齋戒規定而壞齋者,必須負擔相關罰贖。這種罰贖按照次序有三種:釋放奴僕一人、連續齋戒兩個月、施捨六十位貧窮者餐食。蓄意破壞齋戒的罰贖與誤殺及懷疑妻室不貞的罰贖相同。多數教法學家主張這三種罰贖可以依次選擇:倘無奴僕釋放,可以連續齋戒兩個月代替,倘無法齋戒,則以濟貧60人替代。倘若蓄意壞齋超過一天,眾學者們認為罰贖係以每天為單位分別計算。
  • 替代:倘因體衰年邁或久病難以痊癒,齋戒確有困難,可以施捨替代。施捨計算方式:以每日濟貧施捨「兩捧」(約折合2.06公升或1.65公斤)之當地主食糧(如米、小麥等),折算代金發放。

眾教法學家主張:婦女因身孕或哺乳恐影響身體或嬰兒開齋,或任何拖延還補齋戒超過規定的一年期,皆須還補與施捨替代彌補;惟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此二種僅需還補所欠齋戒即可,無須另外施捨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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