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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課

「天課」(Zakat الزَّكَاةُ)原意「生長」或「增加」,亦有「潔淨」、「讚揚」、「為善」之意。中文俗稱作「天課」,是因為遵從安拉制定的方式出散財物接濟貧困是一種功課,如此施捨能使當事人清除罪惡免除過失,增加善功,財產吉慶與避免被侵害。天課是伊斯蘭的「五功」之一,於穆聖遷徙到麥地那的第二年,在頒降齋戒的功課以後制定了天課。

一、定義

當財物達到一定數額及屆滿一定時期後,為獲得安拉的喜悅而從中支取一定的比率,分配給法定的對象。

天課的功能

  • 保護財產安全。《聖訓》:『用天課保護你們的財產,用施捨治療你們的病患,用祈禱準備面臨考驗』。出散天課有助於維持社會互助均衡,減少犯罪。
  • 協助貧困需要者改善生活。《聖訓》:『安拉制定,穆斯林富有者的財產中有足夠他們的貧困者所需…』。
  • 潔淨人心。使歸信安拉的穆斯林內心潔淨,清除人性的貪婪與吝嗇,慣於慷慨,人類為社會貢獻不僅止於出散天課,尚須慷慨解囊,在國家社會需要時提供更多援助。
  • 感恩。感謝安拉賜給我們與財物,因此教法學家們特別註明「財產的天課」,意思是天課必須由財產內提出。

拒絕繳納或出散天課,是違反伊斯蘭教規,屬於重大過錯。《古蘭經》9章34、35節:【…那些人們積藏金銀而不用在安拉的道上,你當警告他們將受到痛苦的刑罰。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銀)在火獄的火中燒紅,然後用來烙燙他們的前額、肋下與脊背。這是你們為自己積藏的,你們品嚐你們自己所積藏的吧!】。《聖訓》:『誰獲得了安拉給的錢財,而未繳納天課,在末日將被長著兩隻角的毒蛇纏綑,緊夾著他的雙頰,對他說:我就是你的錢財,我就是你的寶藏。然後誦讀《古蘭經》:【吝嗇安拉所賜的恩惠者切勿認為他們的吝嗇對他們本身是有益的,其實,那對他們是有害的﹔他們所吝惜的(錢財)在末日將像項圈一般的纏繞在他們的頸項上。天地間的遺產全歸安拉所有,安拉確知你們的作為】(3章180節)』。伊斯蘭律法規定:因為過失未按時繳納或出散天課者,得補繳或由執法者強制執行,另外還有警戒處分並得另處以罰款。至於否認天課屬於伊斯蘭的五功,或否認天課是主命,皆屬違背安拉與他的使者,是叛離伊斯蘭教的行為。

在大賢艾布白克執政時代,曾經用兵圍剿拒繳天課的人們。大賢艾布白克曾經為此說過:「憑安拉發誓,我將奮戰那些區分禮拜及天課的人們,天課是應當從錢財中繳納的。憑安拉發誓,倘有人當初向安拉的使者繳納一頭羊羔,而現在拒絕我,我必因為他們的拒絕而戰鬥」。


二、天課的成因與條件

無負債者擁有基本用度以外的可用錢財,達到規定數額並經過一定的時期後,即需繳納天課。基於此一原理,天課有下列成因:

  • 擁有超出基本用度的財物。
  • 可以使用的財物。
  • 財物達到一定的數額。
  • 以太陰曆計算經過一年的期限。
  • 本人無負債。

根據上述各因素,艾布哈尼法宗派認為:擁有財物未滿一年期限、基本用度以外多餘的財物未達固定數額、擁有但無法使用的財物(如被侵佔的財物)、未列入須繳納天課的財物(如珠寶)等皆不須繳納天課。

基礎

將必須繳納的錢財由其原主親手交給貧困須要者,或交給專責代收者轉致。

必需的條件

  • 自由身分: 一般奴隸或非自由人不須繳納天課。
  • 伊斯蘭信仰: 非穆斯林不須繳納天課。
  • 成年與理智: 幼童與神智不清者不須繳納天課。
  • 須要繳納天課的錢財: 金、銀或有價貨幣、開採的礦物、寶藏、商品、農作物、果實、家畜等能夠生長或增加的財物。
  • 錢財達到一定的數額: 此一數額須視錢財種類而定,例如:黃金須達到20個衡量單位或是一個金幣的重量,白銀須達到200錢衡量,乾燥的穀類或果實須達到5個「沃司格」重量單位(每60捧為1個沃司格)約折合653公斤。家畜:40頭羊、5頭駱駝、30頭牛。少於此數目的錢財不須繳納天課。
  • 完全擁有錢財: 教法學家對「擁有」的定義有不同的主張,艾布哈尼法宗派認為此處「擁有」係指可以完全作主,否則不算是擁有。基於此一觀念,「義產」的家畜無須繳納天課,在佔領區內淪陷的財產無須繳納天課,生長在公用土地上的作物無須繳納天課,借貸的款項亦無須繳納天課。無法獲益的財物(如遺失的牲口)亦無須繳納天課。
  • 經過太陰曆一年的時間: 遵奉穆聖的指示:『未屆滿一年的錢財無須繳納天課』,教法學家對此有一致的主張。惟由於計算期限不宜過於計較,一般人士亦難以逐筆計算錢財屆滿一年之日期,因此宜大略計算,從寬施捨或繳納天課。
  • 無欠債:艾布哈尼法宗派認為,欠債者未還者宜先歸還欠債,故無須繳納天課,惟許願未還願者,則非屬欠債。
  • 屬於基本需求以外的錢財: 亦即必須繳納天課的錢財為物主日常生活需求(衣食住行與謀生所需等)以外的錢財,亦無待還之債務。

三、繳納天課的時機與天課的種類

天課成為主命的時間

在天課的條件完備時,立即成為主命。屆時,須繳納之錢財成為信託物,需要儘快按照規定繳納,任何延誤皆屬不妥。

繳納天課的時間

這些時間因為錢財種類的不同而有分別:

  • 金銀、貨幣、商品、畜產牲口: 每屆滿一年期限繳納一次。
  • 農作庄稼: 每屆收成即須計算繳納一次,因此倘一年生產數次,即須繳納數次。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當農作物成長到可以應用的時候,即是須要繳納天課的時間,不須等待其完全成熟後再繳納。
  • 礦產: 開挖產量達到必須繳納天課的數額時,即是須繳納天課的時間。

提前繳納天課

因為在必須繳納的時間屆臨以前,繳納天課的原因並不存在,因此學者們一致主張:此舉類似在未交易前先付款,故不能提前繳納天課。惟大眾教法學家們主張:當個人擁有足夠錢財,收入穩定,可以在屆臨繳納錢財天課前,先行估算與繳納。

錢財於屆臨繳納天課時虧損

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當錢財屆臨繳納天課時間,不幸在尚未繳納天課前虧損,有下列狀況:1-錢財在屆臨繳納時間後遭受虧損,因為已無錢財,故不須繳納天課。2-倘僅虧損部份錢財,估算其餘額後決定是否需要繳納天課。3-追究虧損原因後決定責任。

應當繳納天課的財物

共計有五種財物應當繳納天課,分別是金銀貨幣、礦產、商品、農作庄稼、畜產牲口。茲分別敘述如下。

金銀、貨幣的天課

教法學家們一致主張金銀與貨幣必須繳納天課,金銀無論是否流通貨幣,或熔鑄成任何形狀,皆須繳納天課。其計算方式如下:

  • 黃金: 須達到20金衡(或伊斯蘭金幣)的重量(約折合14個奧圖曼金幣或15個金法郎、12枚金鎊)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以當前公制計算約折合96公克。
  • 白銀: 須達到200錢的重量,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以當前公制計算約折合700公克。大眾學者們認為須將黃金與白銀合併以當地貨幣折價估算,在達到需要繳納天課的數額時,即須繳納天課。
  • 金銀折價估算原則: 伊斯蘭律法制定金銀互換率為20金衡﹦200銀錢,此係源自穆聖時代的計算法,是當時麥加的計算方式,經歷代教法學家沿襲使用至今。惟當前各國法定通貨均已放棄採用金銀本位制度,金銀折算貨幣價格受到市場影響參差不同。
  • 金銀貨幣的天課計算方式: 總額的四十分之一,意即應當繳納總額的2.5%給貧困需要者作為天課。黃金、白銀分別繳納,惟部分教法學家亦主張可以兌換等值通貨繳納。
  • 金銀首飾的天課: 教法學家們對於首飾是否應當繳納天課有不同的主張,他們一致認為鑄成條塊狀或是貨幣、器皿形狀的金銀必須計算與繳納天課的,無論其成份是純粹的金銀,或是主要成份是金銀。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男女使用的金銀飾物皆須計算與繳納天課,因為它的主要成份是可以生財與必須繳納天課的的貴金屬。他們引證聖訓:穆聖對一位手腕上佩戴兩枚手鐲的婦女說:『你為這些(指手鐲)繳納天課嗎?她說:沒有。穆聖說:那妳願意讓安拉為妳佩戴兩枚火鐲嗎?』注意:金銀飾物的天課是以重量計算而非以市價計算,倘飾物鑲嵌有珠寶,僅計算其金銀重量,不計其他鑲嵌物,因為學者們皆不認為裝飾用的珠寶須繳納天課。惟大眾學者們認為:婦女一般常佩戴的金銀飾物無須繳納天課,他們引證聖訓:『首飾無須繳納天課』。因為婦女佩戴首飾是合法的常態裝飾,視同衣物等必需品,因此不須繳納天課,況且教法僅徵收生財的天課,除非非為了佩戴而是珍藏、擺設或儲蓄、商品,則須繳納天課。
  • 流通之法定貨幣: 近代世界各地按照金融制度發行之法定通貨,無論紙鈔或金屬硬幣,皆屬於可以通行的貨幣,雖然現代已經取消金銀本位制度,但是各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仍然保障這些法定通貨的價值。近代的伊斯蘭教法學家們多數主張此等紙幣或硬幣係由發行銀行或金融機構擔保其價值,況且已經廣泛使用計算物價,折算不同貨幣款額,依照法律保障成為主要支付工具,故應當按照制度計算後繳納天課。
  • 貨幣的天課計算方式: 比照黃金的天課方式,折算20金衡的黃金價款為起計點,當此等貨幣達到一年期時,在其原主扣除日常生活及基本營生所需款項後,須繳納餘款總額的2.5%或1/40作為天課。惟亦有學者主張採取低起徵額,按照白銀200錢計算,如此對貧困者較有利。

礦藏的天課

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礦藏」不限黃金、白銀,而是泛指一般經由開採或發掘獲得的礦物或寶藏。艾布哈尼法宗派認為經由發掘獲得的礦產或寶藏倘達到繳納天課的條件,應當繳納其總額之1/5作為天課,而大眾學者們認為礦產僅需比照一般金銀貨幣繳納其總額之2.5%作為天課即可,而不宜將礦產與寶藏視為同類。


商品的天課

指一般非通貨的商品或貨物,涵蓋一切可以交易的動產及不動產。商品繳納天課的條件及計算方式:

  • 價值達到當地通貨應當繳納天課的金額。
  • 擁有期限屆滿一年。大眾學者認為商販擁有商品時間屆滿一年尚未脫手,即須繳納天課。倘若商品價格在此期間波動下跌,仍須視其開始擁有時與屆滿一年時之價格做基準繳納天課。
  • 舉意擁有交易貨品並有商業行為。貨主在購買時舉意採買營業商品,即須依照商品方式繳納天課。
  • 財物可以作為交易商品:倘擁有之財物不須視為商品,則無須按照商品繳納天課。倘擁有者係以繼承或贈與方式獲得商品,雖然遺贈者或贈與者當時係舉意交易,惟繼承或受贈者倘不舉意將此等物品視為商品(不願再當作商品販售),則無須依照商品方式繳納天課。
  • 計算方式:貨主於每年年終按照當時市價折算各類商品價值後,按照價值總額加上實際獲得的利潤總額的2.5%繳納天課。估價時宜於依照對濟貧較為有利的方式計算。部份法學家們主張貨主亦可以商品代替其金額繳納天課,惟大眾學者們不贊成此一主張,他們認為應當繳納的是貨品的金額而非貨品。
  • 合股經營商業者按照其合股方式每年計算其資本與盈虧後,按照規定繳納天課。

農作庄稼的天課

根據:《古蘭經》6章141節:【…在收穫的日子,你們當繳納其中的權益…】。第2章267節:【眾歸信的人們,你們應當從所獲得的美品與從我為你們從地下出產的物品施捨…】。穆聖的聖訓:『天然灌溉生長的作物須繳納其十分之一,人工灌溉的作物須繳納半個十分之一(即1/20)』。大眾學者們一致同意農作庄稼須繳納天課的方式。況且繳納天課濟貧是表達感恩的方式,使自己安心合法擁有財物,也可以使貧困者重新喚起希望,積極為社會貢獻。農作物的天課是以每次收穫計算,而非屆滿一年。

教法學家們對於何種農作庄稼須要繳納天課有兩種不同的主張:

  • 艾布哈尼法教長主張:除柴薪以外,任何農作庄稼均需繳納天課。
  • 大眾學者們與艾布哈尼法的兩位弟子主張:僅限可以儲藏的作物須繳納天課,因此認定稻麥雜糧等穀物、豆類芝麻等搾油作物或椰棗、葡萄乾等乾果類均須繳納天課,至於一般蔬果作物不須繳納天課。此一主張被認為較為正確。艾氏的兩位弟子主張:收穫的乾糧達到5個「沃司格」(約653公斤)即須繳納天課。

農作庄稼應當繳納天課的數量

艾布哈尼法主張:上述古蘭經6章141節:【…在收穫的日子,你們當繳納其中的權益…】。第2章267節:【眾歸信的人們,你們應當從所獲得的美品與從我為你們從地下出產的物品施捨…】。穆聖的聖訓:『天然灌溉生長的作物須繳納其十分之一,人工灌溉的作物須繳納半個十分之一(即1/20)』均未指定或限制計算農獲的數量,僅規定須繳納天課,因此無論收穫量多寡皆應繳納天課。

大眾教法學家們主張:另有聖訓明確指出農作物應當繳納天課的數量:『未達到五個「沃司格」無須繳納天課。』這是專門指定農作物的天課,應當以此為根據。況且,有盈餘者方須繳納天課,須要一個數量(5個沃司格)作為衡量標準,收穫量未達此一標準須繳納天課。此一數量係以清除雜物後的淨重計算。學者們一致主張:繳納天課應當按照收穫作物儲存數量計算,不扣除收穫倉儲等相關費用。

農作物應當繳納天課的時間

農作庄稼並不規定屆滿一定時期後再行繳納天課,僅規定以收穫日作為繳納天課的基準,因為每種農作物的成熟收穫期長短不同。艾布哈尼法教長主張:遵照古蘭經第2章267節:【眾歸信的人們,你們應當從所獲得的美品與從我為你們從地下出產的物品施捨…】的訓示,當作物開始開花結果即為繳納天課的時間基準,惟其他教法學家們主張應當在確認作物開始成熟時為基準。關於繳納天課基準時間的說法僅為釐清成立繳納天課的原因與業主善盡照料的責任,並非主張當時應當繳納天課,因為當時尚無法精確計算收穫作物數量。因此實際的時間基準仍以收穫後確認。倘業主已於收穫前估算出售或轉包採摘,則應當由買方繳納此等作物的天課。

大部分學者們主張

基於各種作物性質不相同,不同的農獲不能合併或湊集以達到計算繳納天課的數量,從此一問題可以顯示:艾布哈尼法教長主張不計算作物數量,確有其獨到的見解,根據他的主張無論多寡皆須繳納,故不會有這個問題。

租借農地的天課問題

艾布哈尼法教長主張,應當由地主繳納天課,因為他收取租金,類同其僱請佃農代耕,故須由地主繳納天課。惟眾教法學家們主張:從事農耕之租借者應當負責繳納其收穫之作物天課,因為耕種者雖然以租借方式獲得耕地之有限使用權,惟同時可以獲取其收穫,故應當繳納此等農作物之天課。

土地的分類

依照教法學家艾布歐百德在其著作「錢財」書裡的解釋,土地可以分為下列兩種:

甲: 須徵收什一的私有土地(倘若作物收穫達到標準,即須視灌溉方式不同而徵收1/20或1/10的天課),這是指下列各類農地:

  • 穆聖時期接受並皈信伊斯蘭的人們所擁有的土地。如同麥地那、葉門與阿拉伯半島大多數地區的土地。麥加的群眾雖然反對穆聖並未立即皈信,惟後來於光復麥加時獲得穆聖的寬恕,並未將麥加人的財產充公,故如同其他的皈信地區。
  • 經過戰爭或佔領的地區,惟伊斯蘭政府並未將此地全部畫為公有土地,而是當作戰利品,將其中4/5分配給有功大眾。
  • 由政府配發之舊有土地,不論是在阿拉伯半島或其他地區。
  • 經過開墾而擁有之荒地。

乙: 國有土地,無論經過戰爭或媾和獲得的土地:此等土地之農獲必須提繳歸公,公眾財產無須繳納天課。古蘭經59章7-9節:【安拉賜給祂的使者的那些城市居民所有(財產),皆應歸屬於安拉與祂的使者、近親、孤兒、貧民和旅客,以免那些(財產)成為僅在你們的富有者之間週轉。凡使者給你們的,你們都應當接受,凡是他禁止你們的,你們就應當戒除。你們要敬畏安拉,的確安拉是刑罰嚴厲的。】【那些財產中有一部份應歸於那些遷徙者中的貧困者,他們曾經被迫離家並放棄財帛,他們尋求安拉的恩惠與喜悅,他們協助安拉與祂的使者,這些人們確是誠實者。】【那些在他們之前,安居與皈信正道的人們,他們喜愛遷徙來的信士們,他們心胸中對那些教胞們所獲得的賞賜並不懷怨恨,他們情願自己刻苦,雖有急需也願把自己的所有出讓給(教胞),那些能戒除自己貪吝的人們,才是成功的】。大賢歐默爾曾經對要求分配土地分配的人們說明上述天經的涵意:安拉已經明示這些戰利品為世世代代的貧困者所共有,應當將其獲益公正分配。倘將土地分配給當時的大眾,固然可以滿足當代大眾,可是他們的後代將面臨資源不足的問題,因此伊斯蘭律法規定公有土地不宜輕易處置。

國有土地的農作庄稼是否須要繳交天課

  • 艾布哈尼法教長主張: 既然國有土地必須將作物按照一定比例提繳歸公,自然無須再重複繳納天課。況且歷代執政者在伊拉克的國有土地上的農作物未曾徵收什一天課。而一人的財物不同時應徵繳兩次天課,同樣的土地亦不應當收繳兩次課賦。
  • 另外三位教長主張: 不能免除天課。因為本章前述的多節古蘭經文與聖訓僅命令必須繳納天課,皆未區分土地係國有或私有。況且土地出產的農作物必須繳納什一天課,因為這是天命功課,至於國有土地的作物按照比例歸公,這是屬於課賦,故不能減免。本題經過學者們研究比較後,認為第二項三位教長的理由較為正確。

牲口家畜的天課

根據聖訓傳述,穆聖每年差遣蒐集天課人員前往各地徵收牲畜天課一次。大賢歐默爾派遣安納斯前往巴林地區時,曾經以書寫穆聖指示的天課徵收與發放的方法,其中詳細說明有關駱駝、牛羊的天課。學者們公認這是肯定的天課方式。

須繳納天課的牲畜說明

駱駝

倘擁有五隻無論公母屆滿一歲以上的自由放牧駱駝達一年,即須繳納一頭羊作為天課。倘屆滿十頭駱駝,即須繳納兩頭羊的天課,十五頭駱駝須繳納三頭羊作為天課,二十頭駱駝繳納四頭羊。這種繳納作為天課的羊必須是屆滿一歲進入第二年的綿羊或山羊。倘若擁有的駱駝在25至35頭之間,須要繳納一頭屆滿一歲進入第二年的小母駝或是屆滿兩歲的公駝。倘擁有35至45頭駱駝,須繳納一頭屆滿兩歲進入第三年的母駝作天課。倘擁有46至60頭駱駝,須繳納一頭屆滿三歲進入第四年的母駝作天課。倘擁有61至75頭駱駝,須繳納一頭屆滿四歲進入五歲的母駝作天課。倘擁有76至90頭駱駝,須繳納兩頭屆滿兩歲進入第三年的母駝作天課。倘擁有91頭至120頭駱駝,須繳納兩頭屆滿三歲進入第四年的母駝作天課。倘擁有121頭至129頭駱駝,阿布哈尼法教長主張須繳納兩頭屆滿三歲進入第四年的母駝與一頭羊作天課(因為到120頭駱駝有一套計算法,超過此數目的駱駝應當分開從開始算起,直到屆滿150頭駱駝,方纔以三頭屆滿三歲進入第四年的母駝作天課,以利計算)。惟大眾教法學家們主張須繳納三頭屆滿兩歲進入第三年的小母駝作天課(他們主張倘擁有的駱駝總數超過130頭,應當以每擁有30頭駱駝應當繳納一頭屆滿兩歲進入第三年的母駝作天課,每擁有40頭駱駝應當繳納一頭屆滿三歲進入第四年的母駝作天課)。

不分黃牛、乳牛或水牛,以擁有30頭牛起算,擁有的牛隻未滿30頭時,無須繳納牛隻的天課。當擁有30頭至39頭牛時,須繳納1頭滿一歲的牛作天課,公母不拘。其次當擁有40頭至59頭牛時須繳納1頭屆滿兩歲的牛作天課。至擁有60頭牛時,以每擁有30頭牛須繳納1頭滿一歲的牛作天課,每擁有40頭牛時須繳納1頭滿兩歲的牛作天課。亦即當擁有60至69頭牛時,可繳納兩頭滿一歲的牛作天課。倘擁有70至79頭牛時可繳納1頭滿一歲的牛(擁有30頭牛的天課)與1頭滿兩歲的牛(擁有40頭牛的天課)作天課。依此類推,擁有80至89頭牛時繳納2頭滿兩歲的牛作天課,擁有90至99頭牛時須繳納3頭滿一歲的牛作天課,擁有100頭牛時須繳納2頭滿一歲的牛(擁有60頭牛的天課)與一頭滿兩歲的牛(擁有40頭牛的天課)作天課。

不區分山羊或綿羊,也不分公母,當擁有40頭羊即須繳納天課,40頭至120頭皆以繳納一頭羊為標準。121頭至200頭羊須繳納2頭羊作天課。擁有201頭羊至300頭羊,須繳納3頭羊作天課,依此類推,每增加100頭羊,須多繳納1頭羊作天課。作為天課的羊必須是滿1歲,健全無缺的羊,不宜拿老羊或殘缺的羊作天課。有些教法學家們主張,雖然繳納天課的羊是不分山羊或綿羊且公母不拘,惟須注意價格,倘有價格差別時,必須顧及公平,不宜以便宜的低價羊充數。雖然依照上述規定,駱駝、牛、羊以外的牲畜不須繳納天課、惟倘將畜養的動物作為商品時,無論馬、騾、驢皆須按照商品規定繳納天課。


四、天課的受益者

根據

遵照《古蘭經》第9章60節:【賑濟品僅歸給窮困者、赤貧者、服務賑濟者、心意契合者、用於贖身、無力償債者、用在安拉的道上、旅行在外者,是安拉的定制,安拉是全知的、睿智的】。阿拔斯的兒子阿布都拉傳述,穆聖在派遣穆阿茲去葉門以前教導他:『…他們如果服從你(意即他們信服必須繳納天課),就告訴他們:安拉制定了天課,取自他們的富人,回歸給他們的貧窮者…』。可以給予天課的對象:

依據上述《古蘭經》明文規定,天課是給明列的各種用途,共有八種人可以接受天課,可以將天課平均分配給其中數種或八種人,大眾教法學家們主張可以僅將天課給予其中一種人,因為上述的《古蘭經》經文是泛指八種用途,只要其中的一個人受益,即已符合賑濟目的﹔因為實際上無法將天課涵蓋所有的須要者。

窮困者

依照沙菲爾與罕百里兩位教長解釋,窮困者是無法謀生,亦無人(如配偶、父母或子女)負責提供其生活基本需求者。

赤貧者

指可以謀生,惟收入不足供其一般基本生活(食、衣、住)需求。惟依照前項沙菲爾與罕百里兩位教長的解釋,窮困者無法謀生,故其迫切需求更甚於赤貧者。兩位教長解釋「赤貧」為:僅可以謀得支應半數基本生活費用者。所謂「支應基本生活需求」是 指一天的食、衣、住基本需求。

教法學家們對於窮困與赤貧的不同解釋,主要在於引證與解釋字意所衍生的差異:沙菲爾與罕百里兩位教長們認為(1)古蘭經先列舉了「窮困者」,繼而列舉了「赤貧者」,因此窮困者的情況最為艱困。(2)古蘭經第18章79節:【至於那隻船,則是在海裡工作的幾個窮困者的…】可見窮困者有船隻能夠謀生,惟所得不足支應正常生活基本所需。(3)穆聖曾經祈禱,讓他遠離赤貧,使他生活窮困。祈禱者不會祈求實現一件事而祈求遠離較佳的狀況。

艾布哈尼法教長與馬立克教長則有不同解釋,他們認為「赤貧」的困窘與須要更迫切,更甚於「窮困者」。這是阿拉伯語文的原意,古蘭經第90章16節:【或窮困臥土者】意指窮困一無所有,以土掩體。窮困者之原意為,隨遇而安無住處者,顯見其一無所有的困窘情況。

服務賑濟者

原意指那些奔波徵集各處繳納的天課,從事賑濟各種需求者。這些服務者必須具備公正的品德與通曉與天課有關的教法知識。他們包括徵集天課者、調查需求者、統計數量者與其他相關的服務人員(類似今日之有組織的社會工作者或志工)。惟並不包括民政長官、執法及司法人員,因為這些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支領國庫薪俸,故不能再領取天課。服務人員所領取的天課財物是他們的工作報酬,類似工資而非如其他各種須要者領取的賑濟。

心意契合者

其中包括那些內心響往伊斯蘭信仰的人們,學者們解釋其中包括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穆斯林聖訓集敘述:穆聖曾經將一些駱駝群交給一些非穆斯林的古萊氏族人,每人一百頭駱駝。學者們對於將天課施捨給非穆斯林有不同的主張,認為可以的學者們引證穆聖贈送駱駝給非穆斯林,希望他們皈信。艾布哈尼法教長與沙非爾教長主張只能將天課施捨給穆斯林,他們二位解釋穆聖贈送給非穆斯林僅只在伊斯蘭的初期,當伊斯蘭廣播世界各地後,已經不再將天課施捨給非穆斯林了。至於穆斯林中的「心意契合者」是指:

  • 信仰薄弱者,希望他們因為收到天課而堅定他們的信仰。
  • 穆斯林的領袖們,希望他們收到天課以後能帶動他們的族人堅定皈信伊斯蘭。
  • 居住邊境的穆斯林,因為他們與非穆斯林接壤,負有鞏固伊斯蘭的使命。
  • 在無人徵集天課的地區負責徵集天課並分配的人士,因為他提供服務,可以從天課中分享所需。

根據以上的論述,學者們對於本項是否可以在穆聖時代以後繼續列為可以分享天課者有不同的主張﹔艾布哈尼法教長主張:當伊斯蘭廣泛傳播於世界各地後,本項已經停只使用。惟大眾教法學家們認為本項仍有其存在之必要,並未因為伊斯蘭廣泛傳播世界各地而將本項停止。他們的證據是:前述的說明八種可以接受天課者的《古蘭經》經文(第9章60節)是在穆聖生前末期所頒降的經文,況且後來大賢艾布白克曾經將天課給予心意契合者,而這是用來吸引人們皈信的,不應停用。

用於贖身者

用於協助賣身為奴僕的穆斯林償還身價,還原為自由人。這些穆斯林奴僕與他們的主人有約,可以付出代價贖身。

無力償債者

因為債務纏身,由於本身無足夠錢財難以償債的人,可以接受天課來幫助他們解決債務。

用於安拉的道上

原先指那些為保衛伊斯蘭而志願出征作戰者,他們志願從軍沒有軍餉,可以取用天課。惟正式編制內的軍士則因為有軍餉,不能接受天課。但是志願從軍者不得使用其自己應當繳納的天課作為自己的隨軍花費。

旅行在外者

因為合法的旅途旅行在外或舉意出遠門者,當他們須要旅費遇到困難時,可以取用天課。無論他的旅途是求學、探親、經商、朝覲或受喜的探訪。

根據上述《古蘭經》使用的字詞「僅」有限制的意思,因此學者們主張不得將天課花用在以上八種以外的用途。惟部份艾布哈尼法宗派的教法學者們主張第七項「用於安拉的道上」可以廣泛的解釋為「一切為了接近安拉,祈求獲得安拉喜悅的事務」,其中包括:修繕保養清真寺、修橋鋪路、興修水利、照料孤寡、扶養老者、處理死者殯葬、償還債務、加強防禦、提升公共安全、獎助學術等等皆屬為大眾群體謀福利,獲得安拉喜悅的善功。


五、分配天課的方式

教法學家們對於如何分配天課亦有不同主張,惟《古蘭經》並無明確限制,故對於需要天課者,應當給予接濟多寡,應當按照個案情形決定;旅行在外者以能夠到達目的地的路費作為分配標準,視債務多寡協助償債等等。至於服務者因與需要者不同,故學者們一致認為可以由主事者按照實際工作計酬方式分配。

注意

  • 除去服務者的理由不同外,天課必須分配給貧窮需要者,富人亦不能領取天課。
  • 不得將天課分配給自己有義務扶養的親屬,因為扶養義務不能用天課來減免。
  • 與穆聖同裔的哈希睦族人雖屬貧困需要,也不能領取天課。因為穆聖說過,他與他的家族皆不領取天課。
  • 必須成年,理智,可以擁有財物的自由人方纔能夠領取天課。

其他相關規定

  • 向教長或專責機構繳納天課,教長與專責機構必須負責處理穆斯林族群大眾的天課。因為自穆聖時代即有專責人員前往各處徵集天課並按照穆聖指示分配天課。如此做法較為公正並能照顧多數的需要者。惟亦准許個人自行分配金銀貨幣的天課。
  • 可以委託代理繳納天課,最好委託虔敬有品德人士辦理。
  • 必須使用有價財物作為天課。
  • 原則上應當將當地的天課分配給當地的需要者使用,惟倘經過仔細分配後尚有餘額,可以將餘額轉移至鄰近地區分配賑濟。亦有部份教法學家主張不得任意轉移天課至旅行距離(可以減拜與開齋的距離)以外的地區,其用意皆是謀求均富。
  • 天課與稅賦不同,故繳納稅賦者尚須繳納天課。不能將天課解釋為稅賦,或認為繳納稅賦後無須再繳納天課。

繳納或分配天課注意事項

  • 態度必須謙恭有禮,不得以高傲施捨姿態發放或分配。
  • 不宜聚集群眾後發放或分配,應當儘速將天課送給需要者。
  • 繳納者須心悅誠服,祈求安拉准受其舉意並賜福。無須使受者知曉。
  • 宜挑選上品作為天課。
  • 避免招搖,最好暗中繳納或分配。

六、開齋天課(الزَّكَاةُ الْفِطْرِ)

教法將穆斯林於開齋節出散的糧食或替代的金錢稱為「開齋天課」,這項功課是與「齋戒」一同制定於穆聖遷徙曆第二年。

學者們遵照法源規定一致同意:凡是在開齋節前有能力的自由人穆斯林,他們施出「開齋天課」是主命。因此,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有能力、自由人、穆斯林)的人包括了穆斯林的男女老幼,不論神智是否清醒,有無成年,一律施出開齋天課。至於能力的條件,是根據穆聖的訓示:『施捨僅由有能力者為之』。因此,家長必須為其所管轄負責的家人支付開齋天課,最好連即將生產面世的腹中胎兒、家中的奴僕(無論是否穆斯林)均宜一併計算在內支付。

有部份艾布哈尼法宗派的法學家們認為,有七件事屬於穆斯林的當然主命。此一說法的用意在於提醒人們避免忽略平日生活中的要件,穆斯林並非僅僅敬拜安拉即可獨善其身,而是尚有許多生活中必須覆行的功課。這七件事為:

  • 開齋天課
  • 血緣親屬們的生活費
  • 每日晚間的威特爾拜
  • 忠孝節宰牲
  • 副朝
  • 服侍雙親
  • 婦女扶侍配偶

施捨出散的時間

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施出的主命時間為開齋節當日晨禮時間開始,至開齋節會拜入拜時為止。惟為便利施出,可以提前自齋月開始時施出,以便利接濟貧困,惟在開齋節會禮後施出者,僅為善功而非開齋天課,且不因時間過去而不必施出。

開齋天課的數額或品種

一個「撒爾」的當地主食,約折合現代公制3,800公克(3.8公斤)的主食。學者們又鑒於開齋天課主要目的是使貧困者有能力歡度佳節,因此主張可以施出金錢或其他財物代替主食。惟大眾法學家們主張,宜於施出主食而非其他財物。

接受開齋天課者

艾布哈尼法宗派主張,接受開齋天課者與接受天課之八種對象相同,惟遵照聖訓『由他們的富足者施出給他們的貧困者』,開齋天課不得施出給非穆斯林。施出與接濟貧困的順序及對象及地點與天課相似:由近而遠。接濟或施出的數額亦須按照實際需要及供需情況分配,可以將一份天課分配給數人,亦可將數份天課接濟一人。


七、副功賑濟施捨(الصَدَقَات)

賑濟施捨屬於平日行善的副功,可以在任何時間施出。施捨的方式:為善不欲人知,暗中施捨較公開施捨更好。阿布呼萊拉傳述的《聖訓》說明有七種人在末日獲得安拉的蔭庇,其中有『暗中施捨者,不讓他的左手知道右手所施出的…』。穆聖也教導我們:『暗中施捨能熄滅養主的怒惱』。《聖訓》傳述:有人請教穆聖,何種施捨最貴重?穆聖說:『齋月裡的施捨』。顯然齋月間施捨較其他月份貴重,因為貧困者在齋月期間因為齋戒體力減弱,較平日更難謀生,況且在齋月裡的善功會獲得加倍的賞賜。

在貴重日子裡,如朝覲月的前十天、開齋節與忠孝節期間的施捨是較平日更為貴重的。在貴重的地點,如聖地麥加、麥地那施捨也或獲得更多的賞賜。在貧困需求的日子裡,如飢荒、災難等需要急難救助的情況下施捨,會獲得更好的善賞。

穆斯林在犯了過錯懺悔後,宜視情況施捨。施捨時宜唸誦拉的尊名,因為施捨屬於敬拜安拉的善功。

施捨的對象

施捨給善良,好品德的需要者是受喜的行為。優先接受施捨者如下:

  • 近親、近鄰: 倘若他們需要施捨,必以他們為絕對優先。遵照《古蘭經》90章15節【親戚的孤兒】。《聖訓》教導婦女施捨:『你應當先施捨給你的配偶與子女,再給他人』。『對貧困者施捨可獲得一份善賞,對血親施捨可以獲得雙份:施捨與接續親屬關係』。上述的各種對象較其他一般人更有資格優先接受施捨,在一切的善功中都是如此。
  • 亟需者: 應當優先接濟迫切需要者,《古蘭經》90章16節:【或貧困者】。

對富裕者、非亟需者、非教親、聖裔、品德敗壞者施捨

皆屬善功無誤。《聖訓》傳述:『穆聖答復施捨給竊賊、富人及娼妓的人:你接濟了竊賊,他可能因此而不再偷竊。你接濟了娼婦,她可能因此放棄姦淫。你接濟了富人,他或將因此而警惕,花用安拉給他的財富』。惟富人應當不接受接濟或施捨。

品德欠佳者與非穆斯林皆可以接受施捨

《古蘭經》76章8節:【他們為喜愛安拉而賑濟貧民、孤兒、俘虜】。

慈愛之心

穆聖說明有人因為救了一條狗而進天園,一位婦人因餓死一隻貓而入火獄。廣義昭示:賙濟有生命的人畜皆屬受喜的善行。眾教法學家們多主張聖裔若貧窮需要,可以收受施捨,惟穆聖不收受施捨。

為亡人施捨

可以為了祈求安拉將善功賞賜亡故者而由自己的財物中施散飲食、衣物或金錢賙濟貧困,也可以為亡故者祈禱(諸如:祈求安拉慈憫他)作為對亡故者的善功。惟學者們主張:不能以身體的功課作為對亡人的施捨,不能將「禮拜」或「齋戒」的善功轉贈給亡故者。學者們對於「可否祈求安拉將自己誦讀《古蘭經》的善功轉移給亡故者?」有不同的主張,多數學者們認為這種做法可使亡故者受益。

擴大舉意

施捨者最好在行善時舉意:「協助所有的穆斯林受益」,因為廣義的施捨有更大的效益,好的善功會流傳生生不息,使更多的人受惠,安拉會不斷的把善功的賞賜回饋施捨者與協助及參與善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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